生物医药领域的发明是否能够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确认。此外,专利申请能否授权以及授权范围多大,高度依赖于实验结果。因此,在专利文件撰写时,对实验种类和结果数据的呈现方式进行前瞻性设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简化审查争辩的过程,提高期望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和授权后的稳定性。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经常会遇到的挑战。只有具有创造性和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能否被授予专利权还有其他条件,本文不全面列举)。
具有创造性的意思是,和本领域已知的技术方案相比,期望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容易想到,或者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意思是,通过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数量有限的具体实验,能推导得到没有实验数据证明的更多情形下的方案也可以实现发明目的
实施例设计可以通过提前部署,为在审查过程中克服上述两点挑战提供武器。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在准备专利申请的实施例时,发明人通常会提供针对某一具体技术方案的生物活性效果的实验数据,包括如何实施某一技术或制备某一产品的实验方案和验证数据,这些实验数据可以证明某一具体技术方案可以实施,并且具有一定效果。但是有可能会忽略以下两种类型的实施例:
- 体现技术方案创造性的对比例
- 体现不同替代方案可行的支持例
接下来分别对此进行展开。
对比例体现目标方案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专利授权的条件之一是发明具有创造性,即,技术方案不容易想到,或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AOC尚属于new modality的药物,临床前或临床试验开展不多,相似的技术方案较少,对于一个新方案,根据旧方案可以容易想到、推测效果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对体现AOC创造性的“好”的生物活性效果的要求不是特别严格。
进行对比例设计,首先要明确和什么进行对比,这需要通过对该技术领域的理解,找到和待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设计理念或目的效果方面相近的一个或多个已知方案,即所谓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明确对比的区别点是什么,也就是说,待保护的技术方案新在哪里,以及这个新的区别点为实现目的带来了什么效果等。
对于一个AOC药物,如果抗体靶点或寡核苷酸靶点用于构建AOC是新的,那么通常提供其制备结果、体外药效验证结果(例如,在细胞层面,根据目标适应症选择合适的细胞系)、初步的体内药效验证结果,即可满足创造性的要求,而不必需比其它形式的药物在治疗相同适应症上有更好的效果才行。因为对于一个从未构建过AOC的靶点无法预期其AOC形式的药物一定能够发挥药效。
当然,为了降低药物开发风险,较为保险的做法可以是对已经过验证的AOC靶点进行技术更新,替换不同的TfR1抗体,替换不同的寡核苷酸,使用不同的连接比例或不同的连接方式,形成新的AOC药物。如果要保护这种创新形式,对体现创造性的效果数据的要求相较于上一种更高一些,必须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
例如,如果目标AOC是在AOC 1001的基础上,改变寡核苷酸和抗体的数量比(类比于ADC药物中的药物抗体比值,简称为DAR),为了体现创造性,需要提供目标AOC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AOC 1001的至少一个效果对比数据。通常来说,审查员希望看到的“预料不到的效果”是目标AOC的生物活性比AOC 1001表现更好,这是基于不同DAR的AOC必定有相似效果的预期,但可能是不合理的。
合理的预期可能是,调整AOC 1001中寡核苷酸和抗体的数量比之后不一定仍有效果,比如,DAR改变后,AOC的溶解度、亲和力和聚集能力都随之改变,使得AOC可能无法成功穿透组织、无法成功进入细胞核、到达细胞核中的量可能是不够的、或者带来一些额外的副作用等,毕竟生物体内的环境是复杂的。在这种预期下,只要目标AOC的效果与AOC 1001相近,即可以说是“预料不到的效果”。
为了使审查员认可“合理的预期”是什么,更有说服力的方式是设计对比例。例如,AOC 1001的DAR为1,当目标AOC的DAR为2时,可以设计DAR为3或4的对照AOC,按照本领域的预期,寡核苷酸的数量越多,功效可能越好。体内实验是检验疗效的金标准,如果体内实验数据证明对照AOC的药效不如目标AOC,即可证明DAR为2的目标AOC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
从这里可以看出,对现有技术进行充分检索和分析,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此技术上针对区别技术特征设计对比例,是体现创造性的有效途径。
支持例扩大保护范围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还可能遇到的一个挑战是支持性问题,即,在有限的实验数据下,如何获得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以涵盖竞争对手可能做出的各种规避,而不仅仅只获得实验中的具体方案。
仍以AOC 1001为例,它是靶向DMPK mRNA的siRNA通过随机偶联的方式连接至TfR1全长抗体的缀合物。如果专利仅保护这个特定产品,竞争对手可以轻易规避,例如,替换siRNA为ASO,替换全长抗体为Fab,或使用连接子进行偶联等。
为了给竞争对手的规避造成障碍,价值较高的较大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可能是:一种缀合物,包含TfR1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和靶向DMPK mRNA介导RNA干扰的寡核苷酸。这种保护范围没有限制抗体形式、寡核苷酸形式、修饰方式和连接方式。
上面提到,new modality由于现有技术较少,基于现有技术的推测较小,因此对效果好的创造性程度要求没有那么高,相应地,因为不确定性较高,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则要求较高。
也就是说,因为本领域对AOC的认知较少,如果仅提供AOC1001这个具体产品的实验数据,则可能会被质疑上述较大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下的其他形式是否仍具有药效。因此,还需要提供不同替代方案的实施例,以证明某些特征的替换不影响药效实现。
设计支持性实施例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
- 基于常规认知,哪些特征的替换可能会对发明目的的实现有影响,但实际仍希望包含在发明范围之下
- 在具体方案被公开以后,竞争对手可能通过什么手段进行规避
如果可以提供上述这些可能的规避手段或特征替换后也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实施例,就能够说明这些方案也应在本发明保护范围之内。
例如,当现有技术认为DAR值可能会影响AOC药物发挥药效时,如果仅做了DAR1的实验,则可能会被质疑DAR2是否有效而只能获得DAR为特定数值的保护范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提供常用的几种DAR(例如,DAR1和DAR2)的AOC的实验结果,以证明至少在这两种比值下AOC是具有药效的。另外,如果DAR4产品是比较容易实施的规避方案,并且成为DAR1产品的竞品的可能性较高,则也可以考虑提供DAR4产品的实验数据。
对于其他替代方案的AOC,可以不必像产品形式那样提供一套完整的体内外实验数据,有初步的体外数据即可。
结语
综合上述讨论,实施例的准备在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申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设计实施例时,在创造性方面,需找到并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设计对比例作为体现目标方案的独特创新之处;在支持性方面,需要提供可替代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以扩大保护范围。
简而言之,当待保护的AOC方案与现有AOC区别越大时,重点可提供较多希望保护的大范围内的不同替代方案,当待保护的AOC方案是现有AOC在某个方向的改进时,重点可针对该改进提供对比实验以体现好的效果。
因此,在专利撰写前,需要对目标方案进行充分检索,为期望获得的保护范围做好战略布局,通过对比例的设计和支持例的提供,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挑战,确保专利的强大保护和持久稳定性,从而获得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