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制剂专利保护的挑战和策略(一)
TiPLab 磨杵君
2018-11-30

相对于单方药物,复方制剂往往具备协同增强药效、降低副反应、降低用药成本等优势。复方制剂通常将药企自身研发的某种新药作为活性成分,并且在疗效和商业上均存在巨大的竞争优势,因此也应当作为药企专利布局的重要课题。

复方制剂

复方制剂是相对于单方药物而言的概念,是包含两种或更多种活性成分的药物制剂。

相对于单方药物,复方制剂往往具备协同增强药效、降低副反应、降低用药成本等优势。在医药领域,各药企凭借拥有对研发新药的性质、疗效、副反应以及和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详尽数据,通常会在新药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复方制剂的研究和开发。

目前,复方制剂的适应症主要集中在丙型肝炎、HIV、哮喘、II型糖尿病和高血压等领域

在复方制剂领域,吉利德占据了较优势的地位,其拥有的Harvoni(包含索非布韦和雷迪帕韦,用于治疗慢性丙肝)、Truvada(包含恩曲他滨和替诺福韦,用于治疗HIV)、Atripla(包含依发韦仑、恩曲他滨和替诺福韦酯,用于治疗HIV)、Stribild(包含埃替拉韦、恩曲他滨和富马酸替诺福韦酯,用于治疗HIV)等重磅药均具有持续良好的市场表现。

复方制剂的专利保护

有鉴于新药的开发存在很长的周期以及很大的风险,尽量寻找有效的方法来延长对新药的市场独占期限是药企的重要挑战。

复方制剂通常将药企自身研发的某种新药作为活性成分,并且在疗效和商业上均存在巨大的竞争优势,因此也应当作为药企专利布局的重要课题

然而直至2000年左右,复方制剂才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获得研发的指导文件,对复方制剂本身的专利保护也起步较晚。

这就导致对复方制剂领域的专利保护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的缺陷,从而使商业价值较高的复方制剂反而因得不到有效的专利保护而损失巨大。

创造性问题

在我国,复方制剂的专利保护还比较薄弱。在复方制剂领域的专利创造性评价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由于复方制剂通常包含了两种以上药物活性成分,那么与药物联用相比复方制剂的创造性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论证

换句话说,如果药物A和药物B的联合用药是已知的,那么包含药物活性成分A和B的复方制剂是否还具备创造性呢?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涉案专利(专利号97108942.6)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其由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所组成,并且限定了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的混合比例关系。

涉案专利的复合物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解决细菌对氧哌嗪青霉酸和头孢氨噻肟等的耐药性。由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无效证据1公开了用舒巴坦可以与哌拉西林以0.5∶2或与头孢氨噻肟以1∶2的比例联合使用的技术方案,同时也公开了该技术效果可以达到解决细菌的耐药性的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该专利也被宣告全部无效(参见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号WX8113)。

可见,涉案专利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药物联用是否影响相应的复方制剂的创造性

北京一中院的意见

接着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了行政诉讼,当时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复审委的意见。可见复审委和一中院均认为药物联用可以影响复方制剂的创造性

北京高院的意见

专利权人继续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北京高院则认为药物联用和复方制剂是完全不同的体系和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具有本质区别,因此证据1不会使涉案专利丧失创造性。

最高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提审。

最高院的再审判决书中判定(参见(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临床联合用药与复方制剂虽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性质有所不同,但亦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

本案中,根据教科书及一些证据表明将联合用药的多种药物制备为复方制剂是实现β-内酰胺酶抑制剂与抗生素联合用药的具体方式在临床联合用药公开了足够的技术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证据1公开了丰富、详实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已能获得足够的启示并有足够的动机,获得涉案专利技术。因此最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复审委的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

该案件也是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一,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从该案件的审判历史看,在我国药物联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技术效果会对对应的复方制剂的创造性评价产生影响。这无疑会使有关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加大难度,也会对有关复方制剂的专利的权利稳定性造成影响。

可能的对策

为了争辩复方制剂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需要在专利撰写的起始阶段做好基础性工作

比如,是否进行了充分而全面的检索工作,是否考虑了现有的药物联用的情况,是否明确了药物联用的品种、配比、时间间隔、用量、药效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是否能够在权利要求的设置以及说明书的撰写中,有技巧地对各种材料进行取舍和阐述,是否能够在实审阶段或无效阶段利用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复方制剂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争辩。

通常来说,这些问题相对于药企的研发人员过于复杂,建议从手头的技术方案出发,和专利代理人共同梳理和确定可行的申请策略

关于复方制剂领域的专利保护的另一大挑战则是专利申请策略的制定,其主要包括申请主题、时机等因素,我们将在下篇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