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par是Bristol-Myers Squibb (BMS)研发的处方抗焦虑药物,其活性成分为丁螺环酮(buspirone)。1986年9月26日,FDA批准Buspar上市来治疗焦虑症紊乱或缓解焦虑综合征。到2000年,也就是FDA即将批准buspirone的仿制药上市的前一年,仅仅在美国市场,Buspar的年销售额就超过了6亿美元。
对于这样一个销售表现良好的药物,BMS作为原研药制药商自然需要通过专利来保护自己当前的统治地位。在1986年Buspar获批上市时,有三个专利保护该产品:美国专利US3,717,634(简称634专利)、美国专利US3,976,776(简称776专利)和美国专利US4,182,763(简称763专利)。其中,634专利在1990年2月20日到期,776专利在1993年8月24日到期,而763专利则在2000年11月21日到期。
634专利保护的是化合物本身,其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个马库什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到具体化合物buspirone。
776专利保护的是使用丁螺环酮产生镇静作用的方法,其独立权利要求为在哺乳动物中施用通式限定的化合物产生镇静作用的方法,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到具体化合物buspirone。
763专利保护的是治疗明显焦虑综合征的神经症姑息治疗方法,其独立权利要求1是一种疾病的治疗方法——向患者施用无毒的、有抗焦虑作用剂量的丁螺环酮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酸加成盐。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给药方式、给药剂量和疾病种类。
对于专利到期日还相对较晚的763专利,仿制药制造商Schein制药觉得有挑战专利权的必要性。Schein于1992年8月向FDA提交了ANDA申请并提交了第IV段声明,Schein认为763专利在776专利的基础上是可预期的,因此应该被无效。BMS在收到第IV段声明通知后迅速反应,在45天内提起了诉讼,从而使Schein的ANDA批准被自动延迟30个月。BMS和Schein的诉讼从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一直打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又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回地方法院重审,期间双方一直各执己见,难争高下。兜兜转转间已经到了1994年,此时BMS手上只有763专利有效,而其对Buspar的保护能力又显得岌岌可危。于是BMS狠狠心,在1994年年底以7250万美元的价格与Schein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Schein承认763专利的有效性,撤销针对763专利的第IV段声明,保证至763专利到期后再出售仿制药。这样BMS总算能将Buspar的统治地位维持到2000年11月21日。
然而,考虑到763专利的到期势必会导致市场份额丢失,BMS因此必须设法延长Buspar的生命周期。于是在2000年6月6日,BMS向USPTO提交了新的专利申请09/588,221(简称221申请)。与此同时,各大仿制药制造商眼看763专利即将到期,正在轰轰烈烈地准备Buspar仿制药的上市:Watson(Schein已经在2000年被Watson收购)是5毫克和10毫克剂量的Buspar的首仿商,Mylan是15毫克剂量的Buspar的首仿商,大家都期盼着获得763专利到期后180天的首仿独占期。
此时,TiPLab磨杵君认为戏剧化的一幕出现了,就在763专利到期前11个小时,BMS获得了新的美国专利US6,150,365(简称365专利,即221申请获得的专利)。
365专利实际上只有一项权利要求:一种用于改善哺乳动物的焦虑状态的方法,包括向哺乳动物全身施用有效但无毒性的抗焦虑剂量的6-羟基-8-[4-[4-(2-嘧啶基)-哌嗪基]-丁基]-8-氮杂螺[4.5]-7,9-二酮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酸加成盐或水合物。
换句话说,365专利保护的是buspirone的代谢产物6-羟基-buspirone的治疗用途而非buspirone本身的治疗用途。然而任何仿制药制造商生产的buspirone都会在体内转化为该代谢产物,从而侵犯BMS的专利权,这对仿制药制造商来说不啻是晴天霹雳。BMS在获得365专利后,立即向FDA提出了将该专利列入橙皮书(Orange Book)的请求。时任仿制药联合会主席的Sidney Wolf就认为这种情况极其让人愤怒,需要阻止这样的情况再次发生。
事实上,为了不间断地保护Buspar, BMS对365专利的授权时间也是深思熟虑。BMS期望该专利最好恰恰在竞争对手的仿制药即将上市前授权,这样可能使竞争对手纷纷措手不及,进一步延迟仿制药的上市。2002年10月5日BMS提交请求要求尽快得到专利权,并且声明“申请人要求在2000年11月22日前获得授权”,因为该期限就是763专利的到期日。这样看来,BMS在2000年11月21日获得365专利真是如愿以偿。
然而世事难料,BMS在获得365专利后并不能高枕无忧。365专利没有关于buspirone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是直接对Buspar产品的具体保护。TiPLab磨杵君认为,这种局面与BMS的专利申请历史存在一定的关系。BMS早在1999年8月5日提交了专利申请09/368,842(简称842申请),其请求保护两个发明:1、6-羟基-buspirone的用途;2、buspirone产生6-羟基-buspirone的用途。1999年8月9日,BMS提出了加快审查的请求。对此,USPTO要求BMS选择842申请中的一个发明进行审查,BMS选择了第二个发明。然而,因为早在申请日起1年之前,BMS就已经在美国销售Buspar了,第二个发明被认为不具备新颖性而被驳回。于是在2000年1月18日,BMS提出了842申请的分案09/484,161(简称161申请),其仅要求保护6-羟基-buspirone而非buspirone本身的用途。而221申请为161申请的部分延续案(CIP),也仅请求保护6-羟基-buspirone的用途,因此最终365专利只保护6-羟基-buspirone的用途。
不过BMS无论如何还是将365专利先列入了橙皮书。对此,仿制药生产商们提起了新的第IV段声明,瞬间纷争再起,然而,Buspar仿制药的上市还是延迟了。
与此同时,BMS的行为还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调查,FTC认为BMS的行为涉嫌通过阻止低价的仿制药上市,进行不正当竞争。2001年4月,处方途径诉讼组织(prescription access litigation,PAL)向BMS提起了关于BMS为维持Buspar垄断地位而行为不当的诉讼。直到2003年4月,PAL与BMS达成和解,Buspar的故事才告一段落。
TiPLab磨杵君认为,Buspar的故事给我们带来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BMS对于专利权期限的计算很独到准确,使365专利恰好在763专利即将失效、仿制药大举上市的关键时刻授权。可见,在药品生命周期的末期获得新的专利权是延长其周期的可选方案之一,直至今天还可以参考该经验。然而,由于BMS早期对Buspar的专利布局不太完整、系统,使得商业价值可观的Buspar两度出现专利权到期“青黄不接”的窘况。如果在776专利和763专利授权后都有继续处于有权状态的相关专利,365专利就不会处于孤注一掷的重要位置;如果把握好842申请的时机,就不会因为新颖性问题而错失专利权。可见药品的专利申请布局能够对药品生命周期的长短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潜在商业价值高的药品,专利申请布局应更为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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