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拓展的专利保护策略——已知适应症下位概念的“新适应症”专利保护
TiPLab MM
2024-10-07

我们在序中将拓展的新适应症分成两种情况,新适应症类型与原适应症类型不同和新适应症是原适应症类型的下位概念。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首先尝试探讨,在药物开发过程中相对常见的,序中提到的第二类:拓展的“新”适应症是已知适应症类型的下位概念,在进行相应专利保护时可能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对于更细分的适应症的拓展,是一种常见的药物开发策略。在实际的药物开发过程中,不同症状或患者分型可能会对同一种药物的疗效有显著差异,更细分的适应症可以通过临床试验数据展示其在特定群体中的显著疗效,或者可以帮助减少不必要的副作用,因此可能更容易通过药品监管机构的审批。

我们在这篇文章中,将从两个描述更下位适应症的常见角度:限定原适应症的某一具体指标或者症状以及原适应症患者的某一具体类型,尝试探讨这一类“新”适应症在专利保护时可能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限定原适应症的某一具体指标或症状

在对于限定原适应症的某一具体指标或者症状的“新”适应症进行专利保护时,由于产生治疗作用的机理与原适应症通常相同,且临床试验中往往涉及相关指标或症状的描述,因此,即使没有公布具体的临床试验结果,在专利层面可能也会被认为对于这类“新”适应症的治疗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从而面临不具备创造性的挑战。

以阿斯利康保护达格列净用于治疗心衰的中国专利(ZL 202011290859.2)为例,该专利于今年5月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全部无效。 在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保护达格列净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所述药物在射血分数降低的患者中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里衰竭恶化的发生率,并且进一步限定了患者不患有2型糖尿病,以及对心力衰竭症状改善的评估标准、患者的既往疗法、以及心力衰竭恶化的原因进行了限定。

图1 ZL 202011290859.2 权利要求1
图1 ZL 202011290859.2 权利要求1

无效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对心力衰竭症状改善的评估标准的限定——即通过KCCQ TSS评分来衡量症状改善——是否具有创造性。其被无效的主要证据1和证据6,均为DAPA-HF(达格列净和预防心力衰竭不良结局试验)的III期临床试验的报道和介绍。证据1报道了DAPA-HF III期临床试验达到了主要复合终点,而证据6则详细介绍了DAPA-HF临床试验的目的、方法、相关指标及其意义,包括使用KCCQ得出的总症状评分从基线到8个月的变化。

尽管现有技术并未公开关于达格列净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对心力衰竭症状改善的评估标准,证据1仅公开了临床试验达到了主要复合终点,而KCCQ TSS得分属于次要复合终点,但合议组认为,基于证据6的整体描述,主要复合终点与次要终点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达格列净能够实现有效治疗,并在次要终点中达到相应效果,使用KCCQ TSS评分来衡量改善程度是可合理预期的

由此可见,对这类“新”适应症的专利保护,申请人应格外注意原适应症的相关信息公开程度,尤其是临床试验数据的披露,例如上述达格列净临床试验数据中披露的相关指标和评估标准等。如果申请人在临床数据中已经涉及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后续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无法获得授权。为了避免因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在临床数据公开前,通过递交优先权申请的方式抢占“新”适应症的较早申请日,从而降低因自己公开而影响专利保护的风险。

限定原适应症的患者类型

对于适应症细分的另一种常见方式是对患者类型进行限定。对于这一类“新”适应症,在进行专利保护时,除了需要考虑上述现有技术公开的影响,还需要考虑的一点是对患者类型的限定能否体现在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主题中

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治疗方法的权利要求都不给予专利保护,通常只能通过特定的权利要求形式保护药物的医药用途,例如,以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保护化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某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限定治疗对象/患者类型保护“新”适应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查尺度是否接受其对医药用途的具限定作用,可能是进行专利布局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例如,在中国,可以通过“化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的撰写方式来保护制药用途,而对给药对象/患者类型的进一步限定,如基因型或既往治疗史,通常被认为是体现在药物使用过程中的限定,而不具有对制药用途的限定作用。因此,仅仅基于不同治疗对象/患者类型的限定,可能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为了证明针对特定患者群体的细分适应症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实验数据和科学论证,从组织学、病理学以及疾病的发生、发展、临床表现等方面,说明更下位的适应症如何构成原适应症的新亚型或是一种全新的适应症

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对专利申请的要求和审查标准不尽相同,申请人还可以在专利布局时选择性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申请,例如申请人可以在一些专利保护尺度较为宽松的地区优先布局,以更好地控制专利成本,实现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总结

总的来说,针对已知适应症类型下位概念的“新”适应症进行保护时,保护药物活性分子、保护原已知适应症的用途专利,或者已经公开或报道临床试验数据中,可能已经涉及“新”适应症相关信息的描述,这些内容可能都会影响“新”适应症方案的可专利性。

为了确保细分适应症的专利保护,申请人应注意控制原适应症申请和临床信息的公开程度。例如,在最早的专利申请中可以对原适应症的描述进行相应控制,不做过多的具体适应症列举;在公开临床数据时谨慎考虑是否存在影响未来“新”适应症保护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专利布局的过程中,我们也建议与专利律师沟通配合,必要时也可通过调整“新”适应症申请的优先权递交时间,控制已知信息对“新”适应症专利保护的影响

最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专利布局时,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各个国家/地区专利法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不同规定,确保有足够的实验数据支持,以证明不同患者群体的限定足以构成新适应症亚型或全新适应症类型。此外,还可以考虑选择性地在不同国家进行专利布局以平衡投入成本和专利保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