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独占期和数据保护期都可以提供专利保护期之外的独占期。市场独占期和数据保护期有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数据保护期强调阻止他人使用其数据申报上市,而市场独占期更强调阻止他人在独占期内对同种药品或适应症等的上市,不管是否依赖其数据。
市场独占期
本次实施条例首次引入了对于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给予市场独占期,但是获得上述独占期需满足什么条件、如何申请、保护时限以及独占期对阻止竞争的效力(包括能阻止何种类型的药品以及以什么形式申报的药品等),还有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
儿童用药独占期:不超过 2 年的市场独占期,具体来说,不管是新品种、采用新剂型/新规格或增加适应症,只要是与儿童用药相关,都可以获得不超过 2 年独占期。后续有待进一步明确的是,独占期计算规则以及独占期是否与专利保护期有关联性等。
在美国,儿科用药独占期是固定的 6 个月,且是在原有的专利或市场独占期上增加6个月,适用于包含同样活性成分任何药物的任何所列专利或任何独占期。
罕见病用药独占期:不超过 7 年的市场独占期,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承诺保障药品供应。同样的,计算规则和效力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美国,罕见病药物独占期是7年,自NDA或BLA批准之日起7年,能够阻止FDA在7年内批准针对同一种药用于同一种适应症的任何其它申请,这里的申请包括生物药/化学药的新药或仿制药/类似药申请,即,NDA、505(b)(2)申请、ANDA、BLA或aBLA。其中,罕见病是指批准药物适应症对应的美国患者人数少于20万人或者有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研发成本。
数据保护期
2025年3月,国家药监局起草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此次新修订条例完善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但其中获得保护需满足的条件、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等进一步落地细节有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
对于化学创新药:设置不超过 6 年的数据保护期,这里明确指出是针对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且强调数据是“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对于创新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仿制药品(是指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和生物制品)的数据保护期目前还未知。根据2025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上述三种药品分别给予不超过6年、不超过3年和3年的数据保护期,药审中心可以在保护期届满1年内受理依赖受保护数据的上市申请且在数据保护期到期时方可批准。
在美国,化学新药独占期(NCE)为5年(若提出第四段声明,可于NCE-1起受理),生物药新药独占期为12年(4年不受理 + 8年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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