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体发明的专利授权难点(终)
TiPLab初
2022-05-20

不同类型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各不相同。根据限定特征,我们把抗体权利要求分为三种类型:1)纯功能特征限定,2)纯结构特征限定,3)功能+结构特征限定。基于前面的案例分析,今天我们就来总结这三种类型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或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在评估抗体发明相关的在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授权前景,或者授权专利是否稳定时,我们遇到的权利要求限定方式主要包括:

1)纯功能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2)纯结构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3)功能与结构特征限定相结合的权利要求。

这三种类型的权利要求涉及的保护范围有较大的差异,在授权过程中需要满足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本系列文章选取了涉及以上三种限定方式的六件复审专利(申请)作为示例,就这三种限定类型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挑战展开了讨论。

纯功能特征限定

结合表位肽

直接限定

结合表位肽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获得授权后,能够阻止他人提供具有相同功能的抗体分子,保护范围较宽泛。这类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支持或创造性的问题,主要在于除实施例已经证明了的结合该表位肽的特定抗体之外,不能预期其他没有被证明的单克隆抗体都具有相应的效果

本系列文章(一)通过证明1)具有活性的抗体线性表位位于该肽中,以及2)该表位肽具有特定功能且不随截短而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合理推断出所有结合位于该肽中的线性表位的抗体会具有相应的功能,克服了说明书得不到支持的问题。

由此可见,要想获得纯结合表位特征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应该着重分析结构和功能的关系,即在已经获得抗体结合表位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结合表位肽自身的功能特性,从而得到结合该表位肽的抗体将具备相应功能

间接限定

直接限定结合表位肽,另一种常见的纯功能特征限定方式是间接限定:与特定序列抗体结合相同表位或竞争结合。这种权利要求的问题在于没有具体限定该特定序列抗体表位位置,那么为了得到目标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首先解析该特定序列抗体的表位,再获得结合该表位的抗体,进而再去筛选具有相应功能的抗体,这一系列过程是否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

在本系列文章(六)中,涉案专利实施例部分证实了特定序列抗体结合表位所在的肽,同时证明了该肽具有特定的功能—“识别结构域1的抗体具有高中和活性”,即所有结合该肽或位于该肽中的表位的抗体都将具有如权利要求所述的功能。那么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合理推断与该特定序列抗体结合相同表位的抗体(即,表位也落在该肽中),都能够具有相应的功能

也就是说,要得到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要付出的劳动就是证明是否与特定序列抗体具有相同表位—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无须再去进行筛选是否具有相应的功能,因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结合表位肽+效果特征

区别于仅限定结合表位肽特征的抗体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同时进一步限定效果特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在上述仅限定结合表位肽的权利要求圈定的范围中,此类权利要求排除了没有效果的部分,增强了权利要求的部分支持性。但是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要达到权利要求限定的效果,需要经过特定的筛选过程,那么这个潜在的筛选过程是否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额外付出创造性劳动呢

在本系列文章(二)中,复审委认为要达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抑制破骨细胞的形成和/或破骨细胞性的骨细胞”这一功能,确实需要经过筛选,但是这一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说明书记载的评价或测试方法,同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完成。也就是说,要得到权利要求想要的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虽需要付出的额外劳动,但不能算是创造性劳动。

虽然在本案例中复审委认为“筛选劳动“很容易就能实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和说明书记载内容就能够完成,但是鉴于目前对纯功能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审查尺度趋于严格,我们认为这种支持的争辩理由被接受的难度还是较大的

综上,纯功能特征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授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为,功能特征涵盖的范围包含了没有被证实/确定的技术方案,或为了达到该功能需要付出额外的创造性劳动。对于没有被证实/确定的技术方案,我们认为关键在于要得到规律:抗体的特定功能是与结合表位肽的特定结构相关。而对于为了达到该功能需要付出额外的创造性劳动这一问题,可以从是不是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或者说明书记载考虑。

纯结构特征限定

已知抗体序列的变体

目前,对利用6个CDR序列限定的权利要求审查尺度趋于宽松,但是对于已知抗体序列变体类型的发明,例如通过改变已知CDR序列中的1个或几个氨基酸,因为与已知序列差异较小,且CDR序列突变以及抗体筛选技术又是本领域常规技术,这类权利要求可能会遇到创造性问题

本系列文章(四)涉及对已知抗体分子的CDR序列进行突变,复审委认为1)由于抗体CDR区是高度可变的,并且是与抗原表位直接作用的关键性区域,抗体CDR的氨基酸残基改变对于其结合活性的影响是难以预测的,且本案中的CDR突变属于非保守氨基酸的突变,获得的变体分子仍具有相应功能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2)证明了改造后的抗体至少在一个方面表现出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已知抗体序列的变体具有创造性。

我们认为上述非显而易见的理由—CDR改变后具有不可预测性的效果,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被接受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的。想要获得该类权利,我们建议最好能够证明到已知抗体的变体在至少一个方面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样在创造性的争辩中更有说服力。

序列同源性

除了直接限定到抗体序列之外,申请人为了给开发相似序列,如具有类似CDR、不同FR序列抗体的竞争者带来更大的障碍,会尝试采用序列同源性限定的方式来涵盖除具体序列的抗体分子之外的多种序列变体。那么带来的问题就是除实施例已经证明的变体之外,该权利要求涵盖的其他变体能否合理预期具有相应功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本系列文章(三)中,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2想要涵盖具有固定CDR序列、不同FR序列的多个抗体变体,但是实施例没有证明抗体FR区域与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没有关系,也没有证明抗体FR内氨基酸突变到什么程度,如至少同源性90%、80%、70%…抗体会具有该结合特异性,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能推断出权利要求中的所有FR变体都能具有相应的结合特性。

也就是说,对于这类序列同源性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要克服支持问题,最重要在于要证明同源性部分—突变部分,是与抗体功能无关的,或者证明与抗体功能相关的氨基酸残基并不会发生改变,即明确抗体功能与结构的关系

功能+结构特征限定

参数+序列同源性

功能和结构特征结合限定是申请人避免只获得纯结构特征限定的较窄范围权利、同时克服纯功能限定带来的支持问题的折中手段。区别于纯功能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这类权利要求中,功能特征需要一定程度上能够替代“未限定的结构特征”所起的作用。这么做带来的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功能特征是否涵盖了除“未限定的结构特征”之外的“其他范围”?这个多涵盖的“其他范围”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本系列文章(五)中,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想利用“特定亲和力参数”这一功能特征来替代“特定FR序列”这一结构特征,以此来涵盖具有固定CDR序列、与母本FR序列不超过4个突变的多个抗体变体。然而根据实施例我们得不出具有该特定参数的抗体,一定会具有哪些特定的FR框架区序列。也就是这一功能特征还涵盖了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其他FR序列。

由此可见,在结构+功能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类型中,克服功能特征限定带来的支持问题的关键在于功能特征与“未限定的结构特征”相对应,即通过说明书记载内容能够合理推断出:想要具有该功能特征,就是需要抗体具有上述“未限定的结构特征”。在进行专利布局时,实施例部分应尽可能证明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围绕抗体结构代表的普遍功能特征展开,合理地从具体结构特征转换为特定功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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