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先权制度中“相同主题”的理解
TiPLab 珞琦
2020-07-31

对于优先权“相同主题”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本文结合案例对优先权制度中的“相同主题”加以探讨。

优先权制度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允许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对于已经提出的专利申请,完善后提出后续申请,并要求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本次递交的优先权日。这种设置使得专利申请人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完善申请方案,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专利法》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均规定了,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都需要满足“相同主题”这一必要条件。

“相同主题”是指在后申请和在先申请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即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虽然不要求在后申请与优先权申请在文字记载和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但是要求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必须是从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能够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相同主题”的判断标准与新颖性判断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新颖性判断中在“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里的“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和“数值范围交叉或部分重叠”等情况,这些在目前国内的优先权认定当中都不会被接纳。例如,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是a+b+c+d,在先申请中整体公开了技术方案a+b+c,或者,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是a+b+c+d,在先申请中整体公开了技术方案a+b+c+d’(其中d’是d的上位概念或下位概念),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对于“相同主题”的认定往往由于法律实践以及对技术主题理解的不同而存在争议,本文结合案例对优先权制度中的“相同主题”加以探讨。

案例

上/下位概念替换导致失去优先权基础

在《一种蛋制品及其加工方法、加工蛋制品的装置》无效案中,在先申请(201210535868.2)中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鸡蛋粉”,也仅有 “鸡蛋粉”的实施例;而在后申请(CN201310131560.6)的说明书中记载了“蛋粉或蛋液包括但不限于由鸡蛋、鸭蛋、鹅蛋等禽蛋制作而成的蛋粉或蛋液”,因此“蛋粉”并不限于鸡蛋粉,“蛋液”也不限于“鸡蛋”的液体形态的“蛋粉或蛋液”;在后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为 “蛋粉或蛋液”。法院认为: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原料范围无论在蛋的种类还是物理形态方面均比在先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更广,获得了更大的保护范围,而相关内容均无法从在先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因而认定该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不享有优先权。最终该专利由于不享有优先权而被无效。

我们认为为了避免叙述防止不能“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到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在撰写优先权申请文件时,就应当合理扩大保护范围并且撰写多层次的权利要求,如果申请人在撰写优先权文件时就进行合理概括,将鸡蛋粉合理概括为“蛋粉或蛋液“,再进一步将其下位至” 鸡蛋、鸭蛋、鹅蛋等禽蛋制作而成的蛋粉或蛋液”。另一方面,如果优先权申请确实存在先天缺陷,申请人需要对在对优先权申请进行概括、补充或修改时,权利要求书中也应该保留与优先权文件中技术方案完全对应的方案。在该案中,如果能够增加从属一个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中的蛋粉限定为鸡蛋粉,那么这个补充的权利要求就可以具有优先权,避免因为丧失优先权而被无效掉的损失。

拓宽数值范围、删除限定技术特征导致失去优先权基础

在《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无效案中,在先申请(CN201410323412.9)限定甲磺酸盐与有机溶剂的配比为1:200g/ml”和“震荡48小时,在后申请(CN201510398190.1)的权利要求4中限定甲磺酸盐与有机溶剂的配比为1:150-250g/ml,并限定结晶步骤:震荡、过滤和真空干燥。在该案无效决定中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甲磺酸盐与有机溶剂的配比在优先权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结晶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所得晶型产生影响,在先申请实施例1和权利要求4均记载“室温35℃下摇床震荡48小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删除震荡时间,也导致了保护范围扩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在在先申请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二者不属于相同主题,权利要求4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该案中,由于在后申请扩大了原申请的保护范围,且在说明书中缺乏说明及实施例支持,导致扩大的技术方案失去了优先权

改变数值范围(端点值)导致失去优先权基础

在(2019)最高法行申12487号行政裁决中,最高院指出:在认定优先权时,不允许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的在后申请仍然能够享有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后申请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含钾铝酸钠溶液中氧化钾析出过程需搅拌反应100~210分钟”。而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相关技术内容为“溶液中氧化钾的析出过程需搅拌反应120~210分钟”。法院以权利要求4限定的数值范围的下限“100分钟”明显超出了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数值范围下限“120分钟”为由,认定权利要求4不能享有优先权。在该案中,由于在后申请扩大了原申请的数值范围,导致扩大的技术方案失去了优先权

上位概括技术方案导致失去优先权基础

在第26658号审查决定涉及蔡司公司诉尼康公司的案件中,涉案专利要求了3份对应于不同优先权日的在先申请(下称在先申请1-3)的优先权。这3份在先申请1-3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在先申请1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1,在先申请2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2,在先申请3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3,涉案专利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其中,特征C是在特征C1、C2和C3的基础上概括而成的。由于有关概括后的特征C的一般性概念既没有明确地记载在上述3项在先申请1-3的任一项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在先申请1-3的任一申请中的特征C1、C2、C3 以及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全部内容中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特征C,基于清楚记载和单独对比原则,包含特征C的技术方案不能享有在先申请1-3的任一项的优先权。但是,作为一个要求了多项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如果专利权人将技术方案A+B+C1、A+B+C2、A+B+C3分别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这3个技术方案分别与在先申请1-3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单独对比均具备相同的主题,则能够分别对应享有在先申请1-3的优先权。

结语

尽管优先权制度有益于申请人,使得申请人有充裕的时间完善自己申请,并弥补撰写中的疏漏,但申请人在按照优先权制度完善自己的申请时,其完善的程度必须符合 “相同主题”。虽然审查指南中指出“主题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但是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往往难以直接判断。参考以往的中国法律实践,对于优先权中“相同主题”的认定较为严格:增加在先申请中未载明的技术特征、删除部分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对相关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或上下位替换、增加对相关技术特征未载明的限定或说明,以及数值范围的调整均很难会被认定为“能够直接和毫无疑义得到”。

为了确保在后申请的优先权,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在优先权申请时就应该明确该申请的技术构思,进行挖掘,根据申请人今后可能补充的材料进行合理扩充,例如发明人偶然发现了某一小分子化合物在治疗某一适应症中的应用,那么在撰写优先权申请时,特别是在技术术语的撰写中,就需要考虑对该小分子化合物以及该适应症进行适当的概括和扩充,例如,是否具有相似母核的化合物都具有该治疗作用,该适应症是否可以上位到类似疾病,或者进一步进行下位,该化合物的具有治疗效果的功能结构是什么,但是所有的扩充需要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如果后续无法提供相应的说明书材料支持,会导致在后申请不清楚,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其次,在撰写在后申请时,一定要注意“相同主题“的引用基础,即在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一定要有能够与优先权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也应包含与优先权申请相同的技术内容,不要轻易改变优先权申请中技术术语,如果涉及到扩充优先权申请保护范围的,一定要保留优先权申请的技术方案及权利要求,并且补充相应实施例,并且要在说明书部门进行充分说明,以期待能够获得优先权。即使扩充部分技术内容无法要求优先权,也可以保留与优先权申请相同的技术内容的优先权,即要求部分优先权。此外,还可以选择提交优先权申请时不缴纳官费,这样即使在后申请没有获得优先权,也可以避免公开后成为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