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体发明的专利授权难点(一):纯功能限定之结合表位肽
TiPLab初
2022-02-25

纯功能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如结合表位肽或性能参数限定,通常会因为基于说明书中公开的有限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概括出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或者不能合理预期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能达到有益效果或预料不到的效果,遇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创造性”的问题。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结合表位肽限定的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遇到的挑战。

纯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是指从抗体所具有的功能或者效果(即能够做什么)方面来进行描述,如结合表位肽、性能参数、竞争结合或以上组合等,而不描述抗体本身所具有的结构特征(即抗体是什么),这类权利要求在获得授权后,能够阻止他人提供具有相同功能的抗体分子,保护范围较宽泛。

案件背景

本案例主要涉及一件申请号为CN200880108203.5、名称为“免疫原性多肽和单克隆抗体”的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公开版本权利要求要求保护肺炎链球菌PhtD多条免疫原肽以及结合其的单克隆抗体,在经历了实审阶段驳回、申请人争辩以及修改后,复审委最终撤销了驳回决定,获得授权。

驳回决定

驳回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如下,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多条PhtD免疫原肽,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能够特异性结合“权1中提到的免疫原肽或其变体”的单克隆抗体,即只限定了单克隆抗体的“结合表位肽”这一功能特征,而没有限定任何关于该单克隆抗体结构方面的特征

驳回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
驳回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

驳回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6条第4款(A26.4)-权利要求1和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具体为:

1) 实施例只证明了利用PhtD全长肽SEQ ID NO:24去免疫小鼠,能够产生免疫保护性单克隆抗体

2) 包含抗原表位的多肽SEQ ID NO:26和SEQ ID NO:4(其中SEQ ID NO:26和4为SEQ ID NO:24的截短体)以及与SEQ ID NO:26或24具有至少90%同一性的多肽是否同样能够作为免疫多肽成功的获得抗体并具备保护动物免受肺炎链球菌攻击的功能或效果需要具体的实验进行验证,但本申请并未提供相关数据进行验证

在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前置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后,合议组发出复审通知书,同意上述驳回决定,即认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SEQ ID NO:26和SEQ ID NO:4所示多肽能够产生保护动物对抗肺炎链球菌攻击的抗体仅是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不符合A26.4的规定。

申请人争辩

随后,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如下,这也是授权版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

复审阶段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
复审阶段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

同时,申请人从以下2个方面进行了争辩:

1) 本申请实施例利用PhtD全长SEQ ID NO:24去免疫小鼠后,获得了14个杂交瘤,对其中获得的3个单克隆抗体(mab-9EII、4D5和IB12)进行测试后,发现这3个单克隆抗体都特异性结合到SEQ ID NO:4(截短体3)的氨基酸1-101序列,即SEQ ID NO:26

2) 免疫原性肽进入动物体后,被抗原呈递细胞(APC)摄入、处理成为不同的短抗原表位肽呈递到APC细胞表面,从而刺激免疫细胞产生免疫抗体。基于本申请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SEQ ID NO:24被加工为较短的免疫原表位肽SEQ ID NO:4和26,进而呈递给免疫细胞,产生免疫保护性单克隆抗体,因此SEQ ID NO:4和26涉及的技术方案符合A26.4

争议点

本申请的争议点在于说明书为以下情况时:

1) 仅证明了全长PhtD SEQ ID NO:24免疫小鼠后能够产生免疫保护性单克隆抗体

2) 没有证明截短体SEQ ID NO:26和SEQ ID NO:4免疫小鼠后能够产生相同的效果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推测截短体SEQ ID NO:4和SEQ ID NO:26能够作为免疫原肽?是否能够合理预期结合该截短体SEQ ID NO:4和SEQ ID NO:26的所有单克隆抗体都能够具有免疫保护性?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为什么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能够满足A26.4?

结合表位肽和单克隆抗体免疫保护性之间的关系

分析本申请实施例,我们发现主要分为以下2个方面:1)具有免疫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的线性表位;2)线性表位肽的结构表征。

(一) 具有免疫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的线性表位

本申请主要记载了:

1) 具有免疫保护性的单克隆抗体:利用全长PhtD SEQ ID NO:24免疫小鼠产生的单克隆抗体mAb-9E11、4D5和IB12能够具有免疫保护性

2) 单克隆抗体结合线性表位:通过变性SDS-PAGE/Western印迹证明了,mAb-9E11和4D5结合截短体3- SEQ ID NO:4的线性表位,且mAb-9E11所识别的线性表位位于截短体3- SEQ ID NO:4的氨基酸1-101(SEQ ID NO:26)内

3) 线性表位的特异性:通过ELISA证实了通过Western印迹对mAb-9E11、4D5和IB12确定的特异性,以及mAb-1B12对截短体3-SEQ ID NO:4的特异性

综上,本申请制备出了具有免疫活性的单克隆抗体,并且解析出该具有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的线性表位所在的区域:位于全长截短体3-SEQ ID NO:4中的1-101(SEQ ID NO:26)内,同时证明了该截短体3-SEQ ID NO:4中的SEQ ID NO:26对单克隆抗体具有特异性

如果本申请只记载了上述内容,那么我们分析是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1和6呢?我们认为仍然很难,因为这里解析出了特定的具有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的线性表位所在区域以及特异性,至于上述证明的线性表位肽是不是对所有具有活性的单克隆抗体都具有特异性呢,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很难预期。那么是否要实施例穷尽所有的活性抗体的线性表位肽,才能合理推测出呢?本申请采取了以下方法来证明。

(二)线性表位肽的结构表征

本申请进一步对PhtD全长以及各个截短体1-3进行结构表征并进行比较。通过差示扫描量热术(DSC)分析结果,与PhtD全长(3个结构域)、截短体1(2个结构域)相比,截短体2和3具有高度稳定的单个结构域,处于折叠构象中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为截短体3具有相对独立的空间结构,其空间结构因为被截短而改变的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抗原表位随空间结构改变而改变或被掩盖的可能性较小。另外,因为本申请已经确定是线性表位,线性表位受空间结构的影响也较小。同时上述(一)中ELISA实验证实了通过Western印迹对mAb-9E11、4D5和IB12确定的特异性,这可以再次证明截短后的空间结构并不会改变或掩盖所述线性表位

综上,在本申请记载了(一)具有免疫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线性表位处于截短体3-SEQ 4的1-110位SEQ 26内,且单克隆抗体对截短体3-SEQ ID NO:4中的SEQ ID NO:26具有特异性,同时又进一步证明了(二)该截短体3-SEQ ID NO:4具有独立的空间结构,也就是说存在于其中的线性表位并不易因为截短而受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截短体3-SEQ ID NO:4和其中的SEQ ID NO:26能够像全长SEQ ID NO:24一样产生免疫保护性抗体,能够合理预期结合截短体3-SEQ ID NO:4和SEQ ID NO:26的单克隆抗体具有免疫保护性。

结合表位肽的普遍规律

结合表位肽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支持或创造性的问题,主要在于除实施例已经证明了的结合该表位肽的特定抗体之外,不能预期其他没有被证明的单克隆抗体都具有相应的效果。

就如本案中,在实施例只证明了SEQ ID NO:24免疫小鼠后产生具有保护性的单克隆抗体,但是否能预期结合SEQ ID NO:4和SEQ ID NO:26的所有单克隆抗体都能具有相应的功能呢?本申请权利通过解析(1)具有免疫活性的线性表位肽,证明(2)截短后空间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截短体能够像全长SEQ ID NO:24一样产生具有免疫保护性的单克隆抗体,即本申请通过归纳出权利要求中的结合表位肽的普遍规律,克服了A26.4的问题。

在分析结合表位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授权前景时,如果申请文本已经解析出表位,要着重分析说明书是否从更上层的角度概括出这些表位的规律,并且是否能够得出该规律和表位功能相对应的结论

另外从专利布局的角度,如果想要获得纯结合表位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应该多从结合表位肽之间的共性出发,尽可能的寻找结合表位肽之间的规律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