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Lab专利法重要条款研究系列】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认定(一):新的半乳凝素9突变体蛋白质及其用途
TiPLab 子木
2020-06-05

“通常来讲,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仅应当包括明确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而且需要包含根据说明书中的一个或多个具体实施方式概括而来的技术方案,这样才能积极地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扩大保护范围。然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称“指南”)也指出,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那么有哪些概括属于“以说明书为依据”,又有哪些概括属于“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下面本文以一个具体的复审案例,来简要探讨审查实践中的具体审查标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的“以说明书为依据”,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中做以下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本文探讨的是2019年0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做出的17734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株式会社嘉尔药物(以下称“申请人”)的发明名称为“新的半乳凝素9突变体蛋白质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号:CN201410443899.4,以下称“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

“1. 蛋白质或其盐,其特征是结构为(N-CRD)-连接肽-(C-CRD),其中

N-CRD由序列3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构成,或由在序列3所示的氨基酸序列中缺失、取代或添加至少1~8个氨基酸残基的且具有与序列3的多肽基本相同活性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变体构成,或由与序列3具有至少90%序列同源性的氨基酸序列的且具有与序列3的多肽基本相同活性的多肽变体构成;

C-CRD由序列4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构成,或由在序列4所示的氨基酸序列中缺失、取代或添加至少1~21个氨基酸残基的氨基酸序列的且具有与序列4的多肽基本相同活性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变体构成,或由与序列4具有至少90%序列同源性的氨基酸序列的且具有与序列4的多肽基本相同活性的多肽变体构成;

连接肽由任意两个氨基酸构成或是序列为Arg Ile Pro的多肽,

该蛋白质或其盐保持天然型半乳凝素9的糖链识别活性,且与天然型半乳凝素9相比,连接肽对蛋白酶稳定。”

可以看出在本申请中,申请人想要保护一种结构如(N-CRD)-连接肽-(C-CRD)的半乳凝素9突变体蛋白质,这种突变体蛋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持天然型半乳凝素9的糖链识别活性的同时,提高其对蛋白酶的稳定性。

关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讨论

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氨基酸序列为SEQ ID NO: 2所示的突变体半乳凝素 9(G9NC(null)),其与野生型半乳凝素 9(M-type)相比,在第5、88、135、238和281位的氨基酸存在差异,同时G9NC(null)的连接肽仅由序列为His Met的两个氨基酸构成。

在有关突变体半乳凝素9的蛋白活性的检测中,如凋亡诱导、趋化活性、抗肿瘤活性等,记载了G9NC(null)具有保持糖链识别活性的效果;同时,在有关与野生型的半乳凝素9的对比实验中,表明了纯化的G9NC(null)于4°C下可以稳定保存90天以上,而野生型的半乳凝素在同一保存条件下在2周以内大部分被分解。因此,以上说明书的内容支持了氨基酸序列为SEQ ID NO: 2的突变体变体半乳凝素9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保持糖链识别活性的同时,提高稳定性的技术效果。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具有糖链识别活性和稳定性提高的突变体的其它具体氨基酸序列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讨论

在权利要求1中,本申请将上述单个突变体G9NC(null)的糖识别部位(CRD)上位概括到“缺失、取代或添加至少1-8个(或1-20个)氨基酸残基的且具有与序列3的多肽基本相同活性的”或“具有至少90%序列同源性的氨基酸序列的且具有与序列3的多肽基本相同活性的”多肽变体。这种用同源性或“取代、缺失”加功能的概括表述,实际上包含了数量众多、突变位置不确定的变体。而对于半乳凝素9来讲,CRD区的结构与蛋白本身的糖链识别活性又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即使说明书的一个实施例G9NC(null)同时具有糖链识别活性和稳定性提高的技术效果,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中任意的不特定突变体都能够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也就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在权利要求1对连接肽的结构的表述中,本申请将G9NC(null)连接肽的His Met结构概括到了“任意两个氨基酸构成的”多肽。而说明书仅记载了His Met结构能够实现具有糖链识别活性和稳定性提高的技术效果,没有记载其它能够实现同样技术效果的任意两个氨基酸结构,因此对于连接肽的概括包含了申请人推测的内容。任意两个氨基酸组合能否保证N-CRD与C-CRD的正确连接和折叠,能否不影响天然糖链识别活性,仍无法从说明书中预先确认,该权利要求也同样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包含的突变体蛋白的技术效果无法预测,因此该权利要求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基于大致相似的理由,复审委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中,坚持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观点。

有趣的是,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的同时,提交了一份针对“NGF的适体及其用途(CN102171339B,以下称1339专利)”复审案的附件。而1339专利使用同源性或“取代、缺失”加功能的方式限定蛋白却得到了复审委的认同。让我们来看一下1339专利采用了哪些方式满足了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

1339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

“1.一种适体,其结合NGF并抑制NGF和NGF受体的结合,其包含由UGAAAAAAACY(SEQ ID NO:110)或UGAAAGAAACY(SEQ ID NO:111)所示的共有序列,其中Y是嘧啶核苷酸,其中所述适体的序列为下面核苷酸序列(a),(b)和(c)中的任一种:

(a)选自SEQ ID NOs:1,3-7,9,26-28,31-37,40,42,44,49,51-52,54-55,57,59-60,62-66,69,71-73,82-84,86和88-90中的核苷酸序列,其中尿嘧啶可以是胸腺嘧啶;

(b)选自SEQ ID NO:32,35和36的核苷酸序列,其中尿嘧啶可以是胸腺嘧啶,并且其中除UGAAAAAAACC以外1-4个核苷酸被取代、删除、插入或添加;和

(c)与SEQ ID NO:62的核苷酸序列具有90%以上的同一性的核苷酸序列,其中尿嘧啶可以是胸腺嘧啶,并且其中核苷酸序列UGAAAGAAACC是相同的。”

关于1339专利权利要求1的讨论

其中我们看到1339专利的权利要求1虽然在(b)和(c)的核苷酸序列中采用了同源性或“取代、缺失”加功能的方式来限定能够结合NGF(神经生长因子)的蛋白,但是其明确将突变排除到了UGAAAAAAACC以外

进一步查看1339专利的说明书,可以发现1339专利的申请人制备并筛选了数十个相关序列,并发现了其中具有结合NGF能力的序列有着共有序列UGAAAAAAACY或UGAAAGAAACY;并且通过试验表明一些不含共有序列的适体不显示抑制NGF生理活性,含有共有序列的适体显示抑制NGF生理活性;同时进一步通过足迹法确认共有序列是NGF结合位点。

根据上述说明书确认共有序列是NGF结合位点的内容,权利要求将突变位点限定到共有序列以外之后再进行同源性或“取代、缺失”加功能的概括描述,就能够预测该概括包含的突变序列仍能具有1339专利所要实现的结合NGF的技术效果。综上,1339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含的突变体具有可预先确定的结合NGF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能够满足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

本申请后续

回到本申请,复审请求人随后针对复审通知书修改了权利要求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那么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做了哪些修改,这些修改加上意见陈述能否说服合议组撤回驳回决定,我们下次继续探讨。

小结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应地,权利要求书所包含的所有技术方案应当都具有可预先确定的技术效果。具体到蛋白领域中权利要求对于突变位点的概括描述,申请人应当根据说明书的试验结果或现有技术的结果找到具有相同生物活性的多个突变体,从中找到共性(如结合位点所在的共有序列),再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针对性的上位概括或者并列概括,以期能够预先确定该概括包含的每一个突变体都具有相同的生物活性,从而满足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