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拓展的专利保护策略——与原适应症类型不同的“新适应症”专利保护
TiPLab MM
2024-10-21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尝试探讨,在药物开发过程中相对常见的,与原适应症类型不同的新适应症类型,在进行相应专利申请时可能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在本系列文章的序中,我们根据拓展的新适应症类型与现有药物原适应症之间的关系,将拓展的新适应症分为两类:1) 新适应症类型与原适应症类型不同;2) 新适应症是原适应症类型的下位概念。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进一步展开 “与原适应症类型不同的新适应症类型”的研究内容。相对于“原适应症类型的下位概念”而言,本篇文章中所指的“类型不同”,包括不属于原适应症下位概念的“新适应症”。

对于同一药物活性分子,开发与原适应症类型不同的新适应症,一种理想的情境是传统意义上的“老药新用”,即新适应症类型是基于药物活性分子的全新作用机制拓展的,由于与药物用于治疗原适应症的机制存在显著差异,这类发现在进行专利保护时,创造性问题通常比较容易克服。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于各种疾病的机理及药物作用过程的研究更加深入,在实际研发过程中,如果新适应症的拓展围绕活性分子已知的功能和机制展开,即使新适应症类型与原适应症不同,往往仍会被认为其治疗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给专利保护带来创造性的挑战。

如果药物活性分子已经公开,而现有技术中已经披露了具有相同或类似生物活性的分子用于治疗该“新适应症”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同一靶点具有特异性但结构不同的活性分子治疗该适应症的相关披露,即使现有技术中未提供具体的疗效数据,这种公开也会被视为提供了足够的技术启示,使得治疗效果成为合理可预期的结果。

例如,申请人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保护IL-1β抗体卡那奴单抗(ACZ885)用于治疗新适应症的专利申请(申请号CN201510324201.1),就由于创造性问题经历了两次驳回。

该申请首次被驳回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IL-1β单克隆抗体ACZ885用于治疗肿瘤坏死因子受体相关周期性综合征(TRAPS)过度免疫球蛋白D综合征(HIDS)成人发作性斯蒂尔病(AOSD)

图1 CN201510324201.1 第一次被驳回的权利要求1
图1 CN201510324201.1 第一次被驳回的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WO2007050607A2)是申请人同为诺华的在先申请,其中记载了ACZ885的序列IL-1β抗体用于治疗IL-1β介导的疾病和病症,并且记载了临床试验表明Muckle-Wells综合征患者接受单剂量的ACZ885输注10mg/kg处理后,症状得到改善的数据。对比文件2(WO2007002261A2)是涉及其他IL-1β抗体的专利申请,其公开了用IL-1β抗体治疗相关疾病,包括TRAPS

其首次被驳回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涉及TRAPS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所治疗的疾病不同。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使用具体实施例验证IL-1β抗体治疗TRAPS的效果,但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IL-1β单克隆抗体ACZ885用于治疗TRAPS,且效果可以预期。

在复审阶段,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涉及TRAPS的技术方案,合议组撤回了驳回决定后,国知局基于复审答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在下发了2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于2024年6月12日发出了第二次驳回决定。

图2 CN201510324201.1 第二次被驳回的权利要求1
图2 CN201510324201.1 第二次被驳回的权利要求1

申请人在复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ACZ885用于治疗HIDS和AOSD的技术方案,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进一步引用了记载IL-1β与HIDS和AOSD相关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其分别披露了对于IL-1β有拮抗作用的IL-1拮抗剂阿那白滞素(Anakinra)对于HIDS、AOSD可能具有治疗益处,并且明确指出了IL-1β是可能的靶点,因此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IL-1β抗体对于HIDS、AOSD的治疗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申请人主张其抗体具备更长的半衰期,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由于抗体ACZ885是已知抗体,其具备更长的半衰期效果是抗体分子所固有的属性,并非该抗体应用于新适应症所特有的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影响下,申请人拟保护“新适应症HIDS、AOSD”受到了创造性问题的挑战。

该申请目前经历2次驳回,不排除可能的原因还在于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ACZ885用于治疗TRAPS、HIDS和AOSD相对应的实验数据,在争辩时存在挑战;但即使其记载了相应数据,由于已有具有同样功能的分子治疗作用或相关机制报道,仅借由药物活性分子的固有属性带来的差异,很有可能依旧不足以建立发明方案的创造性。由此可见,单独申请仅保护这类新适应症的治疗用途专利在中国存在一定挑战。

因此,在尝试保护“与原适应症类型不同的新适应症”方案时,对于上述情况中所面临的创造性问题,一方面,我们建议在新适应症用途发明的申请布局前,充分调研披露相关/类似分子及其作用机理的现有技术,提前做好创造性问题的预期与判断,针对性地进行说明书权利要求的撰写及相关数据的准备工作。如果存在相关的现有技术,在撰写时应详细阐述为什么对于该新适应症的治疗效果是无法合理预期的。

另一方面,以用途作为发明点的申请中,建议提供更为充分的数据,相关效果需要体现在活性分子的固有属性之外,并且最好能够建立与新适应症的“特有关系”,此外,还需体现在对于新适应症的治疗效果具备“预料不到”的优异性,例如可以通过提供产品分子与同类分子的效果对比例,突出对于新适应症的治疗效果是难以合理预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