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VS国知局:如何判断公知常识性证据?
TiPLab 一加一
2021-05-14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引用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评价发明的创造性。那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被用做公知常识呢?本文以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能否被认可的纠纷一案,浅析判断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参考依据。

案情回顾

案例涉及申请名称为“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通知中引用了《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反驳了该证据记载的观点,复审最终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不能被视为医学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国知局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判断公开出版物能否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需要参考哪些内容(例如,是否需要考虑出版物的作者、内容、受众、定位以及其他文献的佐证),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申请人观点

申请人认为《肿瘤研究前沿》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其申请做创造性评价,主要理由为《肿瘤研究前沿》是肿瘤研究领域作者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及与此相关的最新成果,实际上是最新进展性质的综述文章,还没有成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既不是教科书,也不是技术词典,仅仅是带有综述性质的论文集。

国知局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认为,《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不是期刊,而是图书,该书编委会涉及几十名本领域专业人士,书中所载内容可靠,且版权页内容简介明确指出其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提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可以作为所属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是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从载体形式看,《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显示其书号为ISBN978-7-81086-559-3,ISBN是国际标准书号的代称,可以认定该书属于图书而非期刊。

2)从内容及特点看,《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序言指出:“其尽力以最通俗的语言将目前世界上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介绍给同行及相关研究人员,具有专著、综述、述评、科普读物等诸种文献的特点,以包容性、先进性、焦点争论为特色。“表明该书旨在介绍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而非一般性技术知识,不属于教科书。

3)从受众、传播范围来看,该书“内容简介”记载,本书是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而非通常意义上的教科书。本案也未有其他证据表明,该书在相关领域已成为研究人员的普遍参考用书。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裁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不能用作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

总结

公知常识在发明审查的创造性评价过程以及复审程序中均会对结果产生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这时判断通知书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是否合理尤为重要。在审查指南中有规定,公知常识应该以确凿无疑为标准,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支持。一般而言,对于相关技术知识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原则上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证明,也可以通过所属领域的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以外的文献,则需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具体认定。

Tips

在专利申请收到涉及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通知书时,首先要核实该证据是否确实可以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具体如何核实,可以从证据本身所公开的内容入手,例如,在版权页信息、内容简介、序言或者书中其他信息中确定证据记载的是本领域的一般性技术知识,还是研究的前沿技术,从而判断证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