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年轻的一员,与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相比,由于植物品种的侵权繁殖技术更为简单,种植地点更为隐蔽,品种权人的维权之路更为艰难。
比如,品种权人可以在超市发现其培育的新品种的果实,却很难找到种植该品种的果园,更难找到培育该品种果苗的行为人和培育地点。本期我们以近期最高院公开宣判的“三红蜜柚”案为例,与大家探讨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品种权人如何维权。
#从一只柚子说起
蔡某通过多年培育获得植物新品种“三红蜜柚”,并获得该新品种的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090677.9,保护期限为20年)。
三红蜜柚系柑橘属的一个水果品种,是由琯溪蜜柚芽变成红肉蜜柚(又叫红心蜜柚)后再次芽变的新品种,属无性繁殖植物。
该新品种除具有红色的果肉外,其海绵层和果外皮也均呈现淡红色,与红肉蜜柚品种明显不同,如下图所示,图片源自百度百科。
蔡某发现广州某超市在售卖该“三红蜜柚”,于是起诉该超市,主张超市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要求超市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万元。
#争议焦点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不应认定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销售作为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之行为不侵害蔡某的植物新品种权,于是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院。
##最高院观点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繁殖材料
繁殖材料目前作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独占权的基础。
繁殖材料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植物或植物体的一部分均有可能成为繁殖材料。
虽然植物体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都可能具有繁殖能力,但其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赖于所涉植物体繁殖出的植物的一部分或整个植物的新的个体,是否具有与该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特性。
蔡某主张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具有繁殖功能即应当认定是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此本院认为,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
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
此外,依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理论,可以在植物体外复制携带品种的特异性的DNA序列进行繁殖得到种植材料,但该种植材料能否成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仍要判断该植物体能否具有繁殖能力,以及繁殖出的品种能否体现该品种的特征特性。
简单地依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认定品种的繁殖材料,将导致植物体的任何活体材料均会被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
###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时,品种权的侵权判断规则
植物品种的材料分为繁殖材料、收获材料以及直接由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原告蔡某主张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作为收获材料本身就是三红蜜柚的一种繁殖材料。被告答辩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
本院认为,植物体的不同部分可能有着多种不同的使用用途,可作繁殖目的进行生产,也可用于直接消费或观赏,同一植物材料有可能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
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属于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之间的关系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的是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授权品种。
虽然蔡某在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时提交的是采用以嫁接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枝条,但并不意味着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以嫁接方式获得的该繁殖材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枝条也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可能成为育种者普遍选用的种植材料,即除枝条以外的其他种植材料也可能被育种者们普遍使用,在此情况下,该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的繁育方式作为授权品种保护的依据,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纠正。
#小结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授权品种本身,保护范围是繁殖材料,繁殖材料的取得和繁殖方式均不限于品种权申请文件所载明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生产、销售繁殖材料,都属于品种权侵权行为,与这些繁殖材料的生产方式或者繁殖方式无关。
此外,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可能成为育种者普遍选用的种植材料,在此情况下,该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保护的不同之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品种权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试想,假如植物发明在我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那么该植物发明的保护范围,必定与其专利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繁育方法或者栽培方式是有关系的。
##繁殖材料的判断是界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关键
从上述案件还可以看出,最高院对繁殖材料的认定给出了判断标准,即判断相关植物材料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活体,(2)具有繁殖的能力,(3)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此外,从侵权行为方面,销售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的,主要依据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进行判断,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如果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比如作为培育果苗卖出),则销售的是繁殖材料;如果意图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比如作为水果卖出),则销售的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
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如果实际使用行为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比如当作水果食用),则属于使用行为;如果实际使用行为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比如种在田里),则属于生产行为,而非使用行为。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品种权人今后如何维权
繁殖材料作为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独占权的基础。品种权人在侵权纠纷中,除了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侵害品种权的生产、销售行为,还需要证明被诉侵权的植物体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即品种权人在维权中,必须证明被诉侵权植物体:(1)属于活体,(2)能够繁殖,(3)繁殖出的新个体具备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