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小分子专题:索拉非尼制剂专利无效案
制剂专利的创造性争辩难点
TiPLab 拾月
2021-01-22

制剂专利的授权难度较大,关键在于创造性高度难以达到。今天我们以索拉非尼无效案为例,讨论具备授权前景或权利相对稳定的制剂专利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重磅药索拉非尼

索拉非尼(Sorafenib tosylate,商品名:多吉美),由拜耳和奥尼克斯(2013年被安进收购)联合开发,为一种多激酶抑制剂。该药于2006年进入中国市场,并先后获NMPA批准用于治疗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无法手术或远处转移的肝细胞癌以及分化型甲状腺癌。

索拉非尼是一款名副其实的重磅药,近十年其全球年销售额均在10亿美元以上。该药活性成分专利(CN1219764C)已于2020年1月到期,目前,支撑其市场独占地位的为其外围专利(如:制剂、晶型等),但随着仿制药的逐渐获批,部分外围专利的权利也进入了被挑战阶段。

索拉非尼制剂专利‘779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是拜耳公司的CN101132779B(简称‘799专利),早在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502号无效宣告决定中,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维持有效。

第39502号决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第39502号决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6292号无效宣告,是在前述审查基础上,继续审查权利要求1-8的有效性,最终,合议组认为索拉非尼‘779专利因创造性问题而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1涉及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盐在晚期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和药代动力学研究,记载了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盐的片剂,以索拉非尼游离碱计50 mg/片(基于证据11及上下文,此处的“50 mg”是指游离碱,而换算成盐则为68.5 mg/片)。

证据11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可以看出,证据11仅披露索拉非尼以50 mg游离碱制成片剂,未披露该片剂中活性成分的形态、具体组分及百分比含量。

说明书主张的技术问题≠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权利人认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人认为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优异释放特性、稳定性和足够硬度,同时具有良好吞咽尺寸,服用简单,保持高度顺应性的片剂组合物。并主张其能实现两方面的技术效果:

片剂性能方面:具有良好的生物利用度,并达到有效的血浆水平,良好的释放特性、高度的稳定性和足够的硬度(或“优异释放特性、稳定性和足够硬度”);

患者顺应性方面:所述片剂具有允许良好吞咽组合物的尺寸,服用简单并能保持高度的顺应性。

但是,合议组认为依据涉案专利记载的数据,无法看出涉案专利片剂性能方面的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1的片剂有何种改进,因此,片剂性能方面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确定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依据。

合议组认为

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试验及效果,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了一种服用简单、高度顺应性、符合制药质量标准的具体配方的片剂。

认为证据11记载的索拉非尼片剂存在用药顺应性差和索拉非尼在体内胃肠道溶出较慢的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善前述问题。

并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证据3和证据21给出了解决前述问题的启示:增加载药量来改善用药顺应性差问题、将活性原料微粉化来改善片剂在胃肠道的溶出问题。

对于辅料的选择及配比特征,合议组认为依据公知常识证据,在所述片剂制备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面临的问题对辅料进行选用,且权利要求1对辅料种类及其用量的选择未超出公知常识证据所描述的辅料性能、作用以及用量范围,而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也并未记载选用的辅料及其用量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索拉非尼制剂的优势效果,说明书未提及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体外释放、稳定性和硬度数据均在有关制药质量标准规定范围内,而证据11的片剂作为I期临床试验使用的片剂,相应指标也应当符合有关制药质量标准,因而权利要求1的片剂和证据11的片剂均符合有关制药质量标准。

此外,合议组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没有提供体内试验数据证明所述片剂在体内和临床效果方面优于证据11的片剂,仅依靠体外释放、稳定性和硬度数据,无法看出涉案专利片剂的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1的片剂有何种改进。因此,涉案专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从技术效果角度争辩制剂专利的创造性发明点

‘779专利全部无效,合议组的主张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评述制剂专利创造性时普遍采用的观点,制剂专利需体现欲保护的制剂配方的创造性优势

通常剂型的改变,其主要发明点在于选择辅料或辅料的特定配比,而药品的辅料必须是采用国家认可或批准的辅料,也就是说已知化合物或组合物的药物制剂基本上均是用现有的辅料制备而成的。因此,审查员在审查这类药物制剂专利时,往往会以该药物或者类似药物是已知的,选择辅料是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出申请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具备授权前景或权利相对稳定的制剂专利,通常除包含涉及特定制剂配方的主要发明点外,还应当进一步挖掘该特定制剂配方的创造性发明点(即:该特定制剂配方能体现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创造性发明点才是制剂专利授权及获得稳定权利的核心

针对创造性发明点,若仅为克服产品的特有性质进行的改进,如:将难溶物制备为固体分散体或微粉化,是不太恰当的;应当体现该制剂方案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需要发明人与代理人紧密沟通共同挖掘。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