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十大无效复审案件之:呋喹替尼晶型专利无效案
TiPLab 木桃
2025-09-19

涉案专利为 ZL201580047368.6(专利权人: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涉及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药物呋喹替尼的晶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涵盖药物晶型发明专利审查中多个关键法律问题。

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 保护呋喹替尼的晶型I,用 6 个XRD 特征峰进行限定

本案在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的探讨中,关于化合物晶型是否被使用公开的认定(新颖性)、补交实验数据证明的效果能否从专利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和已知化合物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思路值得借鉴。

化合物晶型没有被使用公开

这里涉及到比较关键的三个证据:

合议组认为,根据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证据1、8、9 并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证据1 公开了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晶型I

补交实验数据证明的效果能够从专利公开的内容中得到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的晶型I 的技术效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试验数据(反证1、6 和7)证明晶型I与其他晶型相比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这些数据可以被采纳:

首先,反证1、6 和7 中所涉及的高温、高湿和光照条件下晶型的储存稳定性,这是原申请文件已经记载的效果,可以被采纳

其次,反证1、6、7 所涉及的其他效果,如晶型I不具有吸湿性(反证6、7),晶型I具有相对于晶型IX更优的结晶度(反证6),晶型I 在不同pH条件下的晶型稳定性(反证1、6)以及晶型I与赋形剂制备得到胶囊后的晶型稳定性(反证6)。

因此,判断补交实验数据能否接受的关键在于,如果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效果与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获知的效果一致,或者是后者在不同测试条件的具体体现,则可以接受。

创造性判断思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公开了呋喹替尼化合物本身,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 限定了具体的晶型I的 XRD 特征峰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补充数据可以被采纳的情况下,也只能证明晶型I在晶型稳定性和吸湿性上优于其他部分晶型,而在化学稳定性和结晶性上也并未表现出更优的效果,且专利权人亦未证明晶型I相比证据1 的HMPL-013 在晶型稳定性和吸湿性上具有更优的技术效果。

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证据1 的HMPL-013 具有合理的可接受的固体稳定性(包括与之相关的非吸湿性),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能被确定为提供一种具有一定晶型稳定性和低吸湿性的呋喹替尼的晶型。

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关启示

合议组认为,已知化合物的晶型发明一般具有较强技术启示,通常只有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创造性才可能被认可;获得晶型的技术手段越常规,技术启示越强,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要求越高。

在本案中,系采用常规的手段筛选出具有一定稳定性和低吸湿性的晶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涉案专利也未取得商业上的成功

专利权人试图通过商业上的成功来争辩创造性,但是合议组认为:本案中,涉案专利保护的是呋喹替尼的具体晶型,而非化合物本身。反证8 作为一份宣传报道,其中未提及跟呋喹替尼晶型有关的任何信息,从中甚至不能确定该化合物上市产品是否为涉案专利的晶型I。因此,即使呋喹替尼药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也不能由此证明是由涉案专利所限定的晶型I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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