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
主要争议围绕主请求(即已授权版本)的权利要求1,其保护一种分离的人类单抗或其抗原结合部分,其与人类 LAG-3结合,并与包含 SEQ ID NO: 77 的氨基酸序列的人类 LAG-3 表位结合。
针对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委员会依次讨论了权利要求解释、抗体 8B7 是否可以作为权利要求1中的实施方案、异议人提供的证据 D45 是否可以采纳和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解释
委员会认为,“包含 SEQ ID NO: 77 氨基酸序列的人类 LAG-3 表位”这一表述是指包含 SEQ ID NO: 77 氨基酸序列的表位。
“包含 SEQ ID NO: 77 的氨基酸序列”的表位可以理解为略微延伸至 SEQ ID NO: 77 所代表的八个氨基酸的两侧,或可能包含来自该蛋白质其他区域的几个额外氨基酸,这些区域由于 LAG-3 蛋白的三维结构而空间接近,但显然该表位不能包含人类 LAG-3 上的任何表位。
由于权利要求中既未定义确定表位的方法,也未定义结合的程度,因此必须对“表位”一词采用技术上最宽泛的合理解释。落脚到本案,委员会认为表位是蛋白质中允许抗体特异性结合的必要且充分的区域。
抗体 8B7 可以作为权利要求的实施方案
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实施例中提及的抗体 87B 与包含 SEQ ID NO: 77 的氨基酸序列的表位结合,因此是符合所要求保护权利要求中的一个实施例。
在上诉阶段,专利权人尝试将抗体 87B 这一“坏点”剔除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但是委员会结合实施例中提供的数据难以支持这一论点。虽然实施例中的两个抗体 25F7 和 8B7 确实在效果上存在差异,且结合表位上存在略微差异,但委员会认为这两个抗体均满足权利要求限定的结合表位。
证据 D45 可以采纳
委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将 D45 文件纳入上诉程序。文件 D45 中的证据支持了异议人的观点,即专利权人就所要求保护的抗体所主张的效果并未在所要求保护的整个范围内实现。委员会主要是考虑到这一论点已经在异议通知中提出,在上诉阶段异议人进一步补充了数据来支持其论点。
创造性
起点和区别特征
评估创造性的合适起点为 D5 公开的小鼠单抗 17B4。
主要区别特征在于17B4 与权利要求抗体在 LAG-3 额外环中的结合位点不同,17B4 结合于额外环的 N 端,而权利要求抗体结合的表位更靠近额外环的 C 端。
另一个区别技术特征为:涉案专利为人源单抗,而 17B4 为鼠源单抗,双方均认为,这一差异与创造性评价无关。
效果及客观技术问题
委员会认为,结合判例法,要将某种效果纳入客观技术问题的表述,必须证明该效果在整个权利要求范围内可信地实现。在本案中,即应当满足与现有技术抗体 17B4 相比,所谓的增加 IL-2 诱导和改善抗原特异性 T 细胞应答刺激的效果应通过几乎所有“结合包含 SEQ ID NO: 77 的氨基酸序列的表位”的抗体来实现,包括抗体 8B7。
委员会得出结论,专利权人尚未证明在权利要求的整个范围内(即所有与包含 SEQ ID NO: 77 氨基酸序列的表位结合的抗体或抗体片段)均能达到增强 IL-2 诱导或改善 T 细胞活化的效果。
简单来说就是,涉案专利中有两种抗体(25F7和8B7)均与包含 SEQ ID NO: 77 氨基酸序列的表位结合,但 25F7 的活性优于 17B4,而 8B7 的活性低于 17B4。
专利说明中的数据:专利表 8 中的实验表明,抗体 8B7 诱导 IL-2 的 IC50 范围显著高于抗体 25F7(分别为 3.25-13.90 nM 和 0.14-1.94 nM)。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实验数据显示在 LAG-3 MHC II 类结合试验中,抗体 25F7 的活性大约是抗体 8B7 的十倍。异议人在上诉理由陈述中提交的实验数据直接比较了抗体 25F7、8B7 和 17B4,并表明抗体 25F7 与现有技术抗体 17B4 相比活性有所提高,而抗体 8B7 并未表现出这种活性提高。
专利权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抗体 25F7 与权利要求中定义的表位存在关联。
因此,客观技术问题应为提供与人 LAG-3 蛋白结合的替代性人单克隆抗体。
显而易见
委员会认为在申请日时,生成与额外环结合的抗体是简单且常规的方法:
为了提供特异性结合人 LAG-3 蛋白的替代抗体,从文件 D5 的公开内容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额外的环作为产生抗体的抗原:D5公开了30个氨基酸的额外环序列,通过靶向额外环可以避免与其他 IgSF 分子(例如 CD4)发生不希望的交叉反应。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整个环或者该环中的有限数量的 5 至 10 个肽作为免疫原,就能获得所要求保护的主题:D5 公开了抗体(包括 17B4)是通过使用与额外环对应的 30 个氨基酸的肽免疫动物而产生的。
D5 还提供了这样做的动机,因其公开了一种与额外环结合的抗体17B4,可抑制 LAG-3/HLA II 类相互作用。
专利权人辩称,大量现有技术文献的公开内容会使技术人员偏离所要求保护的发明。
- 对此,委员会不同意,并认为即使另一个研究小组靶向小鼠 LAG-3 中的不同表位,也不会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找针对人类 LAG-3 额外环的替代抗体,因为该额外环功能的重要性已在文件 D5 中得到证实。
在委员会口头审理期间,专利权人辩称,即使客观技术问题表述为提供与人 LAG-3 结合的替代抗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生成所要求保护的抗体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该专利中生成的抗体是针对额外环 C 末端部分,而 D5 针对的是整个额外环。
对此,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证据或确凿论据,证明文件 D5 中公开的方法本质上不适合提供针对额外环 C 末端部分的抗体。
现有证据反而表明,额外环具有溶剂可及性和免疫原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成针对 30 个氨基酸长的额外环 C 末端部分的抗体时不会遇到任何障碍,该部分仅包含 3 至 5 个重叠表位。
另一个辅助请求中的权利要求限定与参考抗体的结合表位相同,但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中没有定义确定参考抗体表位时应使用的方法或参数,也没有定义“结合”的含义。因此,委员会对权利要求中“与参考抗体结合人类 LAG-3 上的相同表位”这一特征采取了技术上最宽泛的合理解释,即参考抗体所结合的表位包含 SEQ ID NO: 77 的序列。因此也缺乏创造性。
该案进一步强调了“坏点”对创造性的破坏力,尤其是针对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来说,申请人需要仔细考量实施例中不同分子的效果是否均优于现有技术,另外需要进一步考虑针对其中较为优选的分子,通过正面和反面数据证实功能和效果之间的对应关系。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