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er-Lambert VS. Mylan & Actavis案:浅析医药用途专利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018年11月14日,英国最高法院在Warner-Lambert VS. Mylan & Actavis案的判决中运用了“充分公开”的原则,即专利说明书必须能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结合现有技术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实现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
从Lilly案出发浅析选择发明在韩国的审查实践
早在2003年,韩国最高法院就已经对选择发明的可专利性提供了详细的标准(No.2001,Hu2740),但之后数年间也没有出现支持选择发明的可专利性或有效性的案例。本文结合韩国最高法院维持选择发明可专利性或有效性的“第一案”对选择发明的审查标准进行讨论。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小分子专题:活性代谢产物专利对于产品保护和阻止竞争的作用
当下基于前药,包括常规前药、ADC、多肽偶联药物等,作为开发策略的制药企业越来越多,在进行产品保护时,除了前药化合物本身进行专利保护外,其活性代谢产物保护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我们将先后分享两个案例,讨论活性代谢产物专利对于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和阻止他人销售前药的作用。
抗体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之“什么是antibody”
2017年,Baxalta向地方法院起诉Genentech的A型血友病药物Hemlibra^®^侵犯了其拥有的Baxalta的美国专利US7033590B1的专利权。2020年8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此案做出与地方法院不一样的判决。
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VS国知局:如何判断公知常识性证据?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引用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评价发明的创造性。那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被用做公知常识呢?本文以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能否被认可的纠纷一案,浅析判断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参考依据。
第一三共株式会社 VS. 专利复审委员会:浅析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评价标准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做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肺癌诊断”专利申请复审案:关于疾病诊断的支持性问题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都可以实现技术效果,那么即使权利要求包含了较多的并列方案,也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Amgen VS. Sanofi:抗原结合表位限定的抗体能否被完全实施?
2021年2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地区法院对Amgen的美国专利US8829165和US8859741的判决,认为该专利不满足enablement requirement而无效,这场Amgen和Sanofi之间的从2014年开始的专利纠纷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
重磅药Entresto专利无效案-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
实验数据及结果在证明发明的创造性中起重要作用,本期我们以诺华的重磅药Entresto的组合物专利《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被宣告全部无效一案,探讨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
抗体纯化专利无效案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能够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