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用途研究系列:给药对象的限定能否使医药用途具有新颖性
在中国,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需要以“瑞士型”的制药用途形式进行保护。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主要介绍如何通过限定给药对象的技术特征,使得制药用途具有新颖性。
专利保护医药用途发明的挑战和策略(四)
之前TiPLab磨杵君通过一个经典的无效案例,探讨了医药用途发明中成功预期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在本期的短文中,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另一个小故事,看看关于已知药物的新用途的医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尺度是怎样的。
专利保护新医药用途的挑战和策略(三)之创造性
上期TiPLab磨杵君介绍了一个医药用途发明领域极为经典而纠结的无效和诉讼案例,其纠结的关键点在于给药特征是否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具备限定作用。在本期的短文中,TiPLab磨杵君将与大家分享另一个小故事,探讨创造性和成功预期的关系。
专利保护新医药用途的挑战和策略(二)之创造性
TiPLab磨杵君将在本期短文中介绍医药用途发明非常著名的无效和诉讼案例,从而对我国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医药用途发明的审视做初步的探讨。
专利保护新医药用途的挑战和策略(一)之瑞士型权利要求
这一次我们来探讨生物医药领域中另一常见的技术主题——医药用途类型的发明。本期的短文将先讨论用于保护医药用途的特殊的权利要求。
“新剂量”的专利保护:由Tecfidera的专利纠纷谈起
对于新药产品而言,即使最基础的分子(例如,化合物本身)无法被专利保护,还是可以通过医药用途及方法专利获得竞争优势地位,这无疑凸显了所谓“外围”专利对于在竞争中占得先机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改进主要在于给药对象、给药形式、给药剂量、时间间隔等特征的技术方案,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护策略应根据各地相应的法律实践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