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illy案出发浅析选择发明在韩国的审查实践
早在2003年,韩国最高法院就已经对选择发明的可专利性提供了详细的标准(No.2001,Hu2740),但之后数年间也没有出现支持选择发明的可专利性或有效性的案例。本文结合韩国最高法院维持选择发明可专利性或有效性的“第一案”对选择发明的审查标准进行讨论。
从Mayo VS. Prometheus案看诊断专利的可专利性
由于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如何有效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成为更多公司关注的重点,在这个过程中,疾病诊断的应用就显得更为重要。今天我们通过Mayo vs.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小分子专题:活性代谢产物专利对于产品保护和阻止竞争的作用
当下基于前药,包括常规前药、ADC、多肽偶联药物等,作为开发策略的制药企业越来越多,在进行产品保护时,除了前药化合物本身进行专利保护外,其活性代谢产物保护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我们将先后分享两个案例,讨论活性代谢产物专利对于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和阻止他人销售前药的作用。
专利保护抗体偶联物发明的挑战和策略(二)
ADC是目前生物医药领域的热门研究方向,其主要包含靶向部分、连接子和药物部分。那么对这样的发明目前创造性的评价尺度是怎样的?本期我们将继续用一个案例来讨论专利保护ADC发明的相关问题。
“肺癌诊断”专利申请复审案:关于疾病诊断的支持性问题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都可以实现技术效果,那么即使权利要求包含了较多的并列方案,也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Amgen VS. Sanofi:抗原结合表位限定的抗体能否被完全实施?
2021年2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地区法院对Amgen的美国专利US8829165和US8859741的判决,认为该专利不满足enablement requirement而无效,这场Amgen和Sanofi之间的从2014年开始的专利纠纷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
重磅药Entresto专利无效案-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
实验数据及结果在证明发明的创造性中起重要作用,本期我们以诺华的重磅药Entresto的组合物专利《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被宣告全部无效一案,探讨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
抗体纯化专利无效案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能够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
TiPLab医药专利研究-小分子专题:索拉非尼制剂专利无效案
制剂专利的授权难度较大,关键在于创造性高度难以达到。今天我们以索拉非尼无效案为例,讨论具备授权前景或权利相对稳定的制剂专利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IBSA vs Teva:“half-liquid”=“semi-liquid”?
2020年7月31日,联邦巡回法院确认地区法院对美国专利US7723390的判决,认为该专利由于权利要求用词模糊,导致范围不清楚而无效。